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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一医美机构被处5000元罚款,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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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1 18: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背景:2023年2月21日,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的一款面膜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本产品运用‘香菇(LENTINUS EDODES)菌丝体提取物’为专利技术,专利号:ZL201911107707.1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专利的授权使用证书及相关材料。武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http://epub.cnipa.gov.cn/),标注为:ZL201911107707.1的专利号不存在,2019111077071号专利申请在检查时还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未被授予专利权,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定性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界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即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医美机构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武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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